中国法媒会
电话咨询:13511026999
法媒汇学院

股事会控制|通过限制提案权增强大股东控制权

整理:法媒会|咨询电话13511026999

为防止部分股东随意提出股东会议案,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定比例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才有权提出议案关于议事规则,可以选择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外,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及具体表决份额。当实际出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的,可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关于表决事宜的通过可规定在不低于公司法最低比例(一般事项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代表3/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基础上自由约定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

附: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提案和股东提案权

(一)股东提案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1、股东提案之地位和作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比较而言,其自身并无思维能力,更不可能形成所谓的意志。公司的意思和行为表示均由公司的组织机构做出,公司战略层面和重大事项的意志实际上都依赖于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的意志不可能脱离股东的意志,也绝不可能与股东的意思表示完全绝缘。股东提案即是公司意志的初级阶段,也是公司意思的雏形。没有股东提案就不会有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没有股东对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就不会形成公司核心意志。股东通过提案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股东提案一经合法程序作出决议,股东的意志便上升为公司意志。全体股东提案的聚合,不断地使各自的个体意志,形成公司战略思想和经营方针之顶层设计。

2、公司法对股东提案之规制。

公司法对股东提案的规定,散见于这部法律之中。在有限公司部分称“所议事项”(《公司法》第41条),股份公司部分则称“临时提案”(《公司法》第102条),虽提法不同,但文义同归。即:股东提案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向公司股东会提交的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议题或议案。

3、股东提案范畴是公司的重大事项。

称谓股东提案的“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面职权范围内事项都不是股东提案的议事内容。对此,《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作出列举性规定,其中:修改章程的提案属于股东提案。

笔者认为,股东提案正是公司高度意思自治的雏形、载体和桥梁。没有股东个体意志即形成不了公司的统领意志,没有公司的统领意志也就谈不上公司自治。

(二)股东提案权是股东提案“面世”的前提和保障。

1、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

如前所述,对于股东而言,股东提案权是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有时甚至是唯一途径。特别是没有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股东,只有通过提案方式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公司层面。然而,股东如果没有提案权,再完美的提案也只能“束之高阁”或“胎死腹中”。失去股东意志,公司意志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泉”。

2、股东提案权之法源。

股东提案权从属于股东权,《公司法》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提案权是法律规定股东固有的11项权利中的一种,与股东提案权直接相关的《公司法》规范有第41条和第102条。

3、股东提案权之属性。

股东提案权的权属划分,种类很多、见解各异。但普遍的共识以及笔者认为能够反映其本质的属性有二:

股东提案权是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权,是指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决议形式剥夺或限制其权利。在提案权制度健全的国家,这种权利是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中并受法律强制保护的。

股东提案权是共益权。共益权也称公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三)公司章程不能对股东提案权形成阻却

1、公司法涉及的股东提案权内容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司法》41条第2款和第102条第2款关于“所议事项”和“临时提案”的规定,均没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说。也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的议案均属依法而为。

2、公司章程不能任意限制和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

股东权中固有的、不可因公司各主体的合意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改变的权利应当包括两种权利——关系到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实现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和涉他性权利,即,如果该权利被放弃或者剥夺,则危及其他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及公司治理法律关系中的基本道德底线,危及公司作为法定形态市场主体的同质性,使股东不仅丧失权利,而且丧失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基本能力。

3、公司章程应成为股东提案权之法源。现行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的立法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所以,公司章程应该为股东提案权提供更为有效、周密的保障。当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为了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公司章程可以细化和补充股东提案提出的条件、内容和便捷程序。但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更不得剥夺股东提案权,失去股东提案,致股东意志表达受阻,终将使公司意志断流、枯竭或失去重心。

法媒汇学院 政策项目
点击联系我们:1351102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