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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媒会《攻防有法》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控制5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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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和授权可以通过章程来规定,法媒会律师君建议可考虑如下个性化条款内容:

一、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比如股东会或董事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对于如何任免则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免以及任免方式。

 【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职工代表身份的董事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方可存在,为此,回归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的,此时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任免。

【董事长】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的,此时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任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方式任免。

二、重塑章程中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补充法定代表人任免、变更之规则。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有可以自行约定的部分,建议在议事程序中,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变更的程序和方法。

三、明确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比如仅限股东身份。

该个性化设计,在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丧失任职资格时,补选法定代表人时尤为必要。

四、从属种关系之别,进行个性化法定代表人条款设计,比如必须是董事会成员。

这种个性化设计,直接突破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这些属概念的大范围限制,直接明确由某一类身份担任。比如直接明确表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或委派的董事担任。

五、从类与个体之别,进行个性化法定代表人条款设计,比如必须是大股东、执行董事等。

这种个性化设计,不仅突破了属种关系,而且进一步由类明确至个体。比如同样是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明确至某一个体股东的自然人。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法媒会律师君主伙公司章程是股东身份利益化、标签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可触发公司职能行使、股权权益平衡、公司控制权等诸多方面核心要素,合伙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将设立协议的意向传导至公司章程,并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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