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责任就是让人民知情。而媒体要真正对社会负责,就是要报道事实的真相。这种对真相的报道必须是客观而冷静的。
不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所在的媒体都应当立足于一个报道者的角度,绝不能因为参与了案件的侦破或旁听了审理的过程,就对案件胡乱定性下结论,并随心所欲地妄加评论。
新闻媒体只是一个舆论部门,新闻记者在做案件报道时,不能像法官一样对事件去定性和评判。对于正在侦查中、正在审理中或尚未生效的案件媒体不应发表观点,只应报道事实,这样做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
而要想使新闻媒体真正的做到这些,必须要在制度上对媒体报道进行规范。应该在我国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将各种规范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媒体的报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进而才能更好的使舆论媒体行使自己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
(一)完善媒体的传媒规则
1、规范传媒采访报道的时间、范围和方式
在我国,由于对媒体何时进入刑事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媒体从法院立案开始至结案期间、结案后都可以进行采访、报道,但在下列情况下,传媒采访报道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受到限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时,记者不能到庭采访,也不能要求查阅开庭记录及相关资料;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记者不能到场采访,也不能要求查阅评议、讨论记录,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允许公开部分的案件材料时,应经法院同意。
2、限制录音录像等设备的使用
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我国的《法庭规则》已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必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但没有对新闻记者经许可后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和摄影设备作进一步的规定,故应予完善。
3、构建传媒自律机制
在我国应构建传媒自律机制,对干扰侦查以及审判活动的传媒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媒体缺乏职业操守的报道而导致案件的侦破受到巨大阻碍的情况。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关于案件的一切都有待于法律的判断和认可,在这种时候,任何关于案件的评论都有可能影响受众的判断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对案件新闻报道过程的控制应特别注意案件报道的及时跟进要连续报道,给读者以完整真实的信息,不要断章取义,任意传播片面信息。
案件报道一旦影响司法工作,致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受到严重的影响的时候,笔者认为,应该在媒体自身的相关组织中设立相应的惩罚机构对这些违规报道的传媒以及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在传媒内部实行自律管理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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