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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18-12-15 04:45:24

在我国,大体上媒体可随时对一宗刑事案件进行报道,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媒体似乎无处不在。媒体之所以能够如此灵敏的察知如此多的···

在我国,大体上媒体可随时对一宗刑事案件进行报道,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媒体似乎无处不在。媒体之所以能够如此灵敏的察知如此多的刑事案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在当今社会,似乎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人们在遇到一些刑事案件后宁愿找媒体似乎也不愿找司法机关。

出现所谓的“冤假错案”后,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媒体。人们抱着很朴实的想法,那就是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好的妥善解决。

但如果对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不做任何规定,记者可以任意报道有关案件进展,那么无疑这回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不便或错误性的诱导。

基于报道刑事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经传播后所产生效果的多面性,历来人们对案件新闻的有控制传播还是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1998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则主要是就公开开庭的案件如何进行报道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

如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等,其中后者在未对普通公民增加规定记录要经过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唯独增加规定记者记录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被认为是对新闻记者采访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的特别限制。

1985年3月,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

1994年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要求新闻工作者“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

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中也要求媒体:“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上述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我国目前情况下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相关制度性的规范。但是对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都没有作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方面这些法规、条例也规定的过于泛泛。而导致在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过程中果真出现问题是,往往缺乏可操作行的规范来规制这些违规行为,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因此对我国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有待于相关法律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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